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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
10
月號論壇主題
透視蔡英文兩岸及外交政策,預判民、共關係可能演變
憑什麼臺灣不讓陸資購置房地產?
林建山/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 (台灣)
兩岸融冰和解,完簽ECFA並付實施執行以來,有關「開放陸資來台」問題,卻仍一直爭議不斷,尤其對陸資之投資購置臺灣房地產,更是戒懼用慎到極致。

事實上,陸資來台,乃至陸資之投資購置房地產,與「外資來台」或「外人來台購置房地產」,在本質屬性上,應該是根本沒有兩樣的。

對三類外人投資之規制 有所不同

在全球化經濟社會,外資/外人到地主國之投資,主要通過三大不同途徑管道:一是直接投資(FDI)製造業生產製造與商業服務業之營運行銷及交易;二是間接投資(equity investment)買賣有價證券(包括股票、債券)等之投資;三是財富投資(wealth investment),最主要就是房地產之投資及買賣。

對於這三種類型的外人投資之規制,一般情況是,越為先進國家越是高度開放,而在中進或後進國家,則相對於其中之第二、三類投資,都會採取較多嚴格規制:第二類證券投資的數量及其持有時間,多有較為嚴格的規範要求;而對第三類投資的管制,則更涉及到「能不能給予『所有權』及『使用權』」問題,較為複雜。

這種針對外資/外人在地主國之三大投資方式的管制規範狀況,在1995年WTO協定付諸實施之後,多數會員國家都已然朝向「更大鬆綁」的方向推進發展。

「國民待遇」及「最惠國待遇」是問題的關鍵

對於第一類直接投資FDI規制之發展,是自由開放程度越來越大,除非是涉及到「國家安全」、「社會安寧」以及「生態危險」之外,都越來越極盡寬鬆;對第二類投資之規制,因為涉及到「總體經濟或象徵經濟」的國家金融體制安全性,對於數量及流動速度、流通效率,乃至持有時間之長短,僅止作出「流量鬆綁」,而大體仍維持一定「天花板上限」的彈性規制型態。

至於第三類投資,尤其是房地產的投資購置,關鍵在於是否對這些外資/外人,應該不應該給予「國民待遇」乃至「最惠國待遇」之WTO原則條款適用問題。

對「土地」與「地上建物」規制稍有差異

房地產中最關鍵的「土地」,因具有高度的「稀缺性」、「不可替代性」及「不可移動性」,乃至而有「不可貿易性」存在,以致其「所有權」及「使用處分權」,都與本國籍之「國民權利」緊密連結,因此所有「外人」,除非擁有「國民待遇」者,否則通常就必然會有極大的「取得障礙」,這在幾乎所有國家間,情況皆然;而「地上建物」,則因與其所在位置的「土地」之間,存在極高附著性與連結性,一般國家政府治理,多數對於「土地」的規制管控,當然也就適用到「地上建物」之上;但是,建物的「租用權」則早在WTO體制前,已經鬆綁,一向不是問題。


稅負又是另類考慮

「國民待遇」的影響性,除了及於「所有權」及「使用處分權」之外,「稅負」(taxation)當然也是重要的另類考慮。
對於房地產之「持有」,所引申出來的「稅負」事項,一般國際社會,多有讓外資/外人必須繳納五到十倍高稅,乃至「福利分享權」減半或三折待遇的內外「差別待遇」現象,其實亦屬於是一種常態。其間的差別待遇落差之高低大小,基本上,就是胥視各國所分別給予「國民待遇」之程度不同而定。

儘管兩岸今天都是WTO會員國,但在這項關乎資金、資本流動的規範上,中國大陸目前所給予臺灣的,所謂「超國民待遇」,事實上仍然是建立在「台資台人是外資外人」的「非國民待遇」基礎之上,當然臺商與臺民在中國大陸,亦仍然不能自由開放地持有土地的「所有權」及「使用處分權」,以至「地上建物」的「租用權」及「任意處分權」。

將陸資陸人視為「敵國之人」或「敵國資產」之糾葛

在臺灣,高度循順於「義和團式保護主義民粹」的諸多行政治理措施,到今天,都仍極盡動用公權力手段,以防堵「陸資之來」,乃至禁制「陸人之來」臺灣投資購置房地產,主要是根本無視,甚或猶然高度否定,WTO體制之「國民待遇」原則條規,對於同屬會員國家之陸資陸客的適用,以致仍然公開視陸資、陸人為「另類外人」,甚至仍視之為「敵國之人」,予以相對處遇,才有這樣的爭議存在。

面對當前問題,政府主政當局的確需要,有更前瞻、更務實的思維與策略抉擇。尤其是當兩岸之間既已走向和解和平之路,也漸漸走上區域經濟市場夥伴之路,有關WTO體制的「國民待遇」原則條規,予以嚴肅考量與遵循,其實正是當前,極為優先而且急迫的重大國政課題。
 
 
作者簡介
Author Intro
林建山/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 (台灣)
學者、教授(生於1949年,台灣花蓮人)
現任: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、知名制度經濟學者,專注於公共政策、應用經濟與國際事務。美國聯邦政府韓福瑞獎金中華民國首位得主、美國聯邦智庫經濟評議會亞太經濟預測工作委員、中國傅爾布萊特學友會級美國馬利蘭大學在台校友會理事、蘇聯遠東基金會台灣地區秘書長、並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、輔仁大學等多所大學。
美國馬里蘭大學公共政策學碩士、美國拉撤勒大學經濟管理學博士、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政策學人。
曾任:經濟部外銷服務團團長、環保署環境評估常任審查委員、勞委會職訓諮詢委員會,以及國科會、交通部、僑委會、外交部、國防部、全國工業總會等政府公、民營單位之公共事務之公共事務重要顧問及諮詢角色。
著作:《經濟知識學》、《商情預測》、《產業政策與產業管理》、《現代服務謝行銷學》、《台灣企業原理》、《永續政策經濟學》、《讓市場真正市場化》等二十一種,並經常著文評論時政議題,文章散見各報章雜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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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更新時間:2015年1月26日